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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6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60,387元,應繳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55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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