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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92號
原 告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871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8 萬5 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原告僅繳納2,871 元,尚不足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院補繳10,9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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