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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0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借款契約書第20條約定:「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兩造間既然約定合意管轄情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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