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0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共同送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等2 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14,13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8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55,83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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