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1418,2006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18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04,086元,應繳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12,969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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