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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19號
原 告 富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凱旋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凱旋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請求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0,414元,應繳納裁判費5,73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4,73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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