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1426,2006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26號
原 告 嘉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違約金,曾聲請對被告桃園縣政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桃園縣政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45,936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