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0,0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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