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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461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段105號
法定代理人?甲○○
代?理?人 乙○○?住桃園縣蘆
被???告 戊○○
??????丁○○?住台北縣板橋市○○路47巷5號
??????丙○○?住台北縣新莊市○○路123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玖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戊○○於民國94年4月15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80萬元,約定利息為年息10%,借款期間自94年4月15日起至98年4月15日止,借款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分期攤還本息,如逾期清償,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應將所欠借款全數1次清償,且除按前開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
詎被告戊○○自95年6月16日起即未依約按期償付本息,迭經原告催討無效,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共計積欠借款本金598,575元,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598,575元,及自95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10%,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三、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款契約1件、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1 件為證。
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98,575元,及自95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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