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埔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丁○○
段18
被 告 甲○○
段18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埔田企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2,801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47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
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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