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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華南產物保險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78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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