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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95號
上 訴 人 巨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政昌鋁合金熱處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895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5年8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暫以上訴人第一審敗訴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8萬0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28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逾期不繳或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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