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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23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子淳(原名:張晃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誤繕,如有錯誤,請以書 面更正並提出其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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