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13692,200703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692號
債 權 人 永昶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債權人名稱及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