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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077號
聲 請 人 甲○○
即 債權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千乘包裝有限公司、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陳明其究係基於「票據債權」或係基於「借款債權」向債務人為請求,而依聲請狀所載之內容,本院難以判斷債務人究為乙○○個人,抑或為千乘包裝有限公司,且債權人亦未陳報債務人之一千乘包裝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地址,經本院民國96年9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9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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