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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4427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金星餐廳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一、對債務人乙○○(原名:楊料)之請求權基礎。
二、債務人金星餐廳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經本院民國96年9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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