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47600,20071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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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7600號
聲 請 人 張慶祥即上福食品行
即 債權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體陳明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例如:債務人係於何時向債權人購買物品及其價金數額?如係分次購買,應分別載明),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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