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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9932號
債 權 人 雍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鍊
債 務 人 劉明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劉明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劉明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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