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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1689號
債 權 人 勝山財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泰岩企業有限公司、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戶 籍謄本正本一份(記事欄勿省)。
2、另請具狀更正本件正確之起息聲明,並更正
正確之附表(應從各張退票理由單上之退票
日起算)。
3、本件是否欲對債務人請求連帶,若是,請具
狀更正正確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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