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51876,200711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187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呂學樑即有限責任桃園縣日昇計程車運輸合作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有限責任桃園縣日昇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營利 事業登記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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