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創舜律師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61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4,2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