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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53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揚事業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債務人鴻揚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姓名、住 居所並補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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