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13320,2007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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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320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說明債務人之姓名究為林麗「珍」亦或林 麗「鈴」如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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