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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32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就本件聲明中債務人之保證部分加以更正(應 先就主債務人請求後才對保證人求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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