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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54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正確債務人(依支票所載發票人為泰真強實 2、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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