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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74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裕雷射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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