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48708,20071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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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870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甲○○
7、2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億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債務人公司正確名稱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經本院民國96年10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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