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924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穩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向經濟部申請穩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之營利事 項登記表送院審核(請債權人持先前96年10月23
日之補正狀向經濟部提出申請,不可僅憑網路資
料做為本件之依據,並確認清算人是否有漏列)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