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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0470號
債 權 人 林繼即金蘋果村社區管理負責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債權人未補正已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及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一份。
經本院民國96年10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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