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50602,2007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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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06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江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江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載之債務人姓名鍾江,然債務人於車輛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影本中記載之姓名實為甲○○,故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姓名顯有缺漏,經本院民國96年10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完整姓名,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1 日送達至債權人指定送達地址即台北市○○區○○路16號12樓,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逾期迄未補正債務人之完整姓名,於法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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