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51192,200711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1192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乙○○住居於台北縣三峽鎮,該地非屬本院之管轄區域,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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