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51243,200711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124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正確之標的數量(載明正確欠款金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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