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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1540號
債 權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體陳明本件之契約、匯款單及卷內所附之支票及本票,既為廣竹營造有限公司所存入以及開立之票據,則為何向乙○○個人做為本件請求之債務人,以及請求權依據及甲○○在本件中為何要負所有金額連帶之依據(其僅於銷售合約書中為連帶保證,何以在原因事實二中之借貸負連帶之責)暨本件各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張。
經本院民國96年11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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