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53820,200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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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3820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以「書狀」依次表明下列法定應記載之書狀格式之事項:(一)、請求發支付命令之標的及其數量(應包含請求金額 、利息、利息起算日、計息利率)。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

(三)、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四)、受理支付命令聲請之管轄法院名稱。

二、債務人乙○○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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