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53860,200711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3860號
債 權 人 白美汝即汝鑫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福鄉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所附之證物(工程承攬合約、公司存摺 、發票)並 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壹
拾柒元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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