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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3906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已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稽,故債權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請求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其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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