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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416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桂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姓名誤繕,請提出債務人正確姓名及記事 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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