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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435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大溪鎮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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