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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4786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事務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乙○○事務所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2.請求金額逾新臺幣30,000元 (即契約書第十條
第二年起每年服務費用)之 請求依據及證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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