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54850,200711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485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違約金計算所稱之前開約定利率究指年利率「3% 」或指「12% 」,若欲分段計算,請詳細載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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