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簡上,73,200805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被 上訴人 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7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0,00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377,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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