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訴,776,2008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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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76號
原 告 來普利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林蓓珍律師
被 告 宏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6 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7 日內具狀陳明下列事項,繕本逕寄對造:⑴被告應陳明所承攬「桃園縣政府前棟辦公室第2 期儲物櫃汰舊換新工程」何時完工並釋明之。

⑵據證人丁○○證稱曾排定施工時序,究竟有無書面,兩造就此有無認識,請各自陳明。

⑶原告應陳明收受原證3 之被告函及原證5 之被告存證信函,有無與浩頁公司連絡何時可完成被告傳真③④圖樣板料交付被告,有無親自或由浩頁公司通知被告前來取貨。

⑷兩造應陳明原證21「工程採購補充協議契約」係戊○○何時作成並傳真予原告,作成緣由為何,何故兩造並未簽章。

⑸原告應提出原證17「桃園縣政府櫥櫃工程材料數量表」原本,並再敘明作成此數量表之確實情況,究竟係何時、地由何人作成,在場人士有何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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