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7,司促,16909,200805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909號
債 權 人 宏景智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炬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須有名 2 、更正最新債務人公司名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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