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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甲○○(即泰佳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泰佳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泰佳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佳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96年度司字第305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尚未核定泰佳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故無法於民國97年5 月30日前清算完結,爰依法聲請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自96年11月30日就任為泰佳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305 號函准予備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又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律規定並無不合,爰准本件清算程序展延至97年11月30日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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