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551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卓朝福即慶全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營利事業登記證、確認本件之債務人為何人?(依契約所載,應為陳秀美即慶全企業社)、債務人違約終止保全契約之證明、壹萬陸仟伍佰捌拾叁元之違約金之請求依據及計算基礎為何?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5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