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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之3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逐一詳細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說明之事項如下:
一、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及毀約時間,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應具體說明協商前、後之支出或收入有何改變,其項目及金額若干,並應提出證明)。
二、聲請人於95、96年間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三、聲請人目前每月之收入及將來還款來源,並提出釋明文件。另97年1 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97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冊。
四、97年度勞健保費繳納證明。
五、現居住之房屋租約、繳納租金證明。
六、更生方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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