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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88號
原 告 乙○○
巷2弄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21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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