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85號
上 訴 人 陳義雲
呂紀瑩
林玉盆
呂文雄
被 上訴人 高連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05,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3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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