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7,訴,1244,2009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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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44號
原 告 新崙分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 月5 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又原告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張桂紅本人均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註:

一、兩造應於下次開庭前7日提出下述文書資料:1.原告應提出自民國95年9 月至96年4 月各月交付被告之貨款「發票」影本(註:並應攜帶發票原本到庭,俾供核對)。

2.被告應提出自民國95年9 月起至97年3 月止,被告自製之向原告訂貨的「各月帳簿」影本資料(註:並應攜帶帳簿原本到庭,俾供核對)。

二、原告應具狀敘明下述事實:1.依原告法定代理人乙○○於本院97年12月2 日言詞辯論時所述,每月月結之液化汽總量會扣除「餘氣」(冬季十月到隔年三月扣除比例為百分之三,夏季四月到九月扣除比例為百分之二),然依原告所提出之銷貨結帳單(本院卷第138 頁以下),似未按上開所述扣除餘氣計算每月貨款,請補正正確「扣除後」之資料及各月可請求之貨款金額(並製表為之)。

2.依原告法定代理人乙○○於本院97年12月2 日言詞辯論時所述,96年9 月原告因被告請求不要軋票而未軋65萬元的支票、改收被告所交付之60萬元現金及5 萬元本票,請說明上開所收現金,原告有無自欲請求之貨款中扣除?如有,係扣除何年何月份的貨款?3.依原告所提出之出貨單數量(本院卷第42頁以後)似與原告所提出之每月銷貨結帳單(本院卷第147 頁以後)無法核對,請敘明原因?4.依原告法定代理人乙○○於本院97年12月2 日言詞辯論時所述,每月扣除之餘氣,冬季十月到隔年三月扣除比例為百分之三,夏季四月到九月扣除比例為百分之二。

然被告主張冬季十月到隔年三月扣除比例為百分之四,夏季四月到九月扣除比例為百分之三。

兩造主張不同,請舉證證明原告主張為真。

三、被告應提出證明下述事實之證據資料:1.依原告法定代理人乙○○於本院97年12月2 日言詞辯論時所述,每月扣除之餘氣,冬季十月到隔年三月扣除比例為百分之三,夏季四月到九月扣除比例為百分之二。

然被告主張冬季十月到隔年三月扣除比例為百分之四,夏季四月到九月扣除比例為百分之三。

兩造主張不同,請舉證證明被告主張為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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