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邱肇吉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邱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邱淑華(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鎮市○○街00巷00號)於民國87年9 月5 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女即失蹤人邱淑華於民國80年9 月5 日失蹤,迄今已逾7 年,經聲請人聲請鈞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91號裁定准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並經於97年5 月27日刊登於中國時報在案,現申報期間已滿,迄無人陳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邱淑華死亡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事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戶籍謄本各1 份為證,並經證人即相對人之母邱江素貞於本院98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時到庭證述無誤;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
此外,本院亦查無相對人前科、在監在押及入出境、勞工保險之投保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8年3月16日移署資處寰字第0980040975號函、勞工保險局98年3月17日保承資字第09810095910 號函在卷可按,是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相對人係於80年9 月5 日失蹤,計至民國87年9 月5 日屆滿7 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